《福建省献血条例》正式施行

时间:2023-11-11 12:19:39 作者:佚名

  福建日报讯 (记者 张静雯) 记者从省卫健委举办的新闻通气会获悉,新修订的《福建省献血条例》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二十八条,主要围绕加强政府主体责任、提升献血参与度、扩大免费用血人群范围、落实献血激励措施等方面进行修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强化了政府对献血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全国省级地方立法层面首次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用血需求,制定省年度献血计划,并定期通报各设区的市完成情况。同时规定省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血液调配和联动保障机制,并会同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协调航空、铁路等部门建立血液调配绿色通道。

  为提升献血参与度,条例明确,扩大献血适龄人群,将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年龄延长至六十周岁。鼓励个人积极参加献血,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高校学生每年献血一次以上。规定单位组织团体献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献血活动,献血作为社会公益活动项目,纳入文明单位创建内容。

  条例扩大了免费用血人群范围,在献血者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就医可免费用血的基础上,将献血者的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纳入免费用血范围,总量以献血者所献血液总量为限。献血量达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标准的献血者,免费用血范围还扩大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享受免费用血。

  新修订的《条例》新增了献血者“三免一优先”优待政策。在本省获得国家卫生健康等部门授予的无偿献血奉献奖终身荣誉奖、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可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免费参观政府投资建立的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乘坐居住地的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每年免费享受一次由居住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项目健康体检;享受医院设立的绿色通道和提供的优先服务。

  同时,条例明确奖励或表扬对象标准。对献血量累计达到1000毫升的个人、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一次以上的个人、超额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在献血相关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在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对献血事业捐赠或者作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奖励或者表扬。

  此外,条例还对献血点规划布局、采供血及临床用血管理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并确定每年的12月为全省无偿献血宣传月。


原文链接:http://wjw.fujian.gov.cn/xxgk/gzdt/wsjsyw/202311/t20231102_6289231.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分隔线----------------------------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保健调查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华夏世家中医学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保健调查网 w.bjdc.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153985、010-53387021,监督电话:18511526897,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