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批发)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08-12 23:46:18 作者:佚名

  省局有关处室、各分局,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

  《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换证工作方案》业经省局第6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8月7日

  

  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换证工作方案

  

  为持续深化“一改两为”全面提升工作效能,做好全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到期重新审查发证(以下简称“换证”)工作,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省局《关于2023年持续深化“一改两为”优化审批服务的若干举措》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换证工作坚持依法行政、风险研判、分类实施的原则,通过优化换证工作流程,夯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全省药品经营环节质量管理水平,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可及,促进全省医药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换证范围

  持有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

  三、分类实施

  结合企业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GSP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根据风险管理原则,分类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由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组织开展GSP符合性检查,并作出综合评定结论:

  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定点批发企业;

  2.《药品经营许可证》5年周期内,曾按分立事项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后未接受过许可现场检查的;

  3.《药品经营许可证》5年周期内,曾办理增加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但未进行许可现场检查的。

  对于其他情形的企业,由所在地分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中签署是否拟同意换证的意见。

  四、工作程序

  (一)自查申报。拟换证企业对照药品经营法律法规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向省局提出换证申请。

  (二)受理审查。省局许可注册处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依法受理,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需要开展GSP符合性检查的,依照《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转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组织开展GSP符合性检查。

  (三)审批发证。省局结合各分局签署的意见或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的综合评定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新证自审批之日起,有效期5年);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后企业应重新向省局提出申请,由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组织复查,复查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证并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

  五、有关要求

  (一)省局有关处室、各分局和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要高度重视换证工作,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一改两为”优化审批服务有关要求,统筹做好换证及检查工作,确保换证工作公平公正、廉洁高效。

  (二)企业提交换证申请时,应规范填写经营范围和仓库地址。对于逾期未申请换证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持证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省局将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予以注销并公告。

  (三)各分局要及时将换证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传达给辖区内持证企业,督促企业及时向省局申请换证。各分局在签署意见、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在作出综合评定结论时,应注意核实仓库地址和经营范围表述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四)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许可注册处联系人:钱三娇 0551-62999872

  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联系人:倪凯 0551-63710286

  

   附件1:《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doc

   附件2:《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报资料.doc


原文链接:https://mpa.ah.gov.cn/public/4140867/121729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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