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注意事项 第一期

时间:2023-04-26 22:46:49 作者:佚名

  近期,海南省药监局对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现将普通化妆品备案每项资料需注意的事项分期公布,给予普通化妆品备案人撰写备案资料提供参考:

  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应当在线逐项填写,填写后下载打印盖备案人公章后扫描为PDF格式电子版后上传。填写注意事项:

  (一)产品中文名称应当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相关规定,不得有禁用词、不应有涉医疗、治疗相关词语。

  (二)应当按照《化妆品分类规则与分类目录》的规定,确定产品类别以及相应的产品分类编码。

  1.选择的化妆品分类编码中有字母的,应当按特殊化妆品申报。

  2.同一产品宣称多个功效的,应选择所有功效分类编码,不得漏选、错选。其中产品名称或产品标签上宣称的功效,应当全部在功效分类编码中选择。

  常见问题:产品名称中含“润泽”,在功效中未选择“保湿”的功效编码;产品名称为“滋养洗发水”,在功效选择中只选择“清洁”功效,未选择“滋养”功效;产品宣称“使皮肤更有弹性”,未选择“紧致”功效等。

  儿童和婴幼儿类产品功效超出指定范围。如:3岁以下婴幼儿产品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保湿、护发、防晒、舒缓、爽身。

  3.作用部位选择要准确。常见问题:产品宣称可用于面部和颈部的,仅选择面部,未选择躯干。

  4.应当根据产品使用对象,准确选择使用人群,如婴幼儿、儿童,选择孕妇的的不得作为普通化妆品申报。若宣称全家均可使用,使用人群应当选择“儿童”;若产品宣称3岁以下婴幼儿可以使用,应当选择“婴幼儿”,不应仅选择“儿童”。

  5.使用方法同时包含淋洗和驻留的,应当按驻留类选择对应序号。

  6.产品剂型选择。面膜贴类面膜剂型选择“液体”和“贴、膜、含基材”;冻干粉选择“液体”和冻干;不含推进剂的喷雾产品应当选择喷雾剂,含推进剂的产品应当选择“气雾剂”。

  (三)产品注销后重新备案产品,应当提交注销后重新备案的原因等相关说明。产品变更的,应当在相关说明中,详细列明变更部分的内容。

  (四)委托境内生产企业生产的化妆品,应当选择已开通用户权限的生产企业进行关联,经生产企业确认后提交注册申请或者办理备案。

  (五)需进行人体安全试用试验的,应当填写人体检验报告编号。

  (六)未使用新原料的,在是否使用新原料栏目中无需填写,不得在对应栏目中加注空格、“/”等。

  (七)产品既作为单品销售,也在作为套装销售的应勾选套装产品。

  (八)仔细检查申请表备案人信息和生产信息是否与产品标签标注的信息的一致。

  供稿单位:化妆品处


原文链接:https://amr.hainan.gov.cn/himpa/ywdt/gzdt/202304/t20230426_34063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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