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对于涉网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在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后,还应当将违法线索报告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实际经营地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不得以平台治理的手段代替监管部门行政管理措施,仅对网络经营违法行为“一删了之”。《办法》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加大对化妆品网络经营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解决虚假宣传等网络经营监管瓶颈问题,理顺网络经营监管工作机制。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披露的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信息,应当与其所经营化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标签信息和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相关内容一致。
《办法》明确,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国家药监局及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管工作;平台要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责任,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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