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5日,省医保局联合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税务局等部门印发了《转发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18号),明确中小微企业可缓缴2022年7-9月期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的医疗保险费最迟于2023年3月底前补缴,由税务机关进行征收。为确保中小微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正常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请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及时补缴,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医保权益。
9月17日下午,西安市委政策研究室副...
9月16日至17日,国家药监局党组书...
9月16日晚,第七次金砖国家总检察长...
为助力我市医疗器械产业国际化发展,推...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检查员队伍专业化...
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级传染病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