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促进创新医疗技术临床推广应用,近日,市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公布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了我市157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试行价格。《通知》中公布的医疗机构为试行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医疗机构,除公布的试行医疗机构外,其他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已公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应经市医保局审核同意后参照试行,未经审核的,一律不得自行开展相关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价格公示、费用清单等制度。该《通知》自2023年1月16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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