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开展北京市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服务示范单位评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12-23 18:36:16 作者:佚名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进妇幼健康领域中医药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5年)》,推进实施北京市妇幼健康领域“升降浮沉”工程,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在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中医药基础设施建设、妇幼中医药深度融合等方面进一步发展,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局联合开展北京市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服务示范单位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市、区妇幼保健院。

  二、评估程序

  (一)机构自评。各妇幼保健机构根据《北京市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服务示范单位评估标准》(见附件1)积极开展自评。自评达到80分以上者,可填写《北京市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服务示范单位评估申报表》(见附件2),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

  (二)区级审核。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评估申请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可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市级评估申请。

  (三)市级评估。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中医局组织开展市级评估,确定北京市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服务示范单位并公布评估结果。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辖区妇幼保健院开展中医药服务评估和示范单位申报工作。对妇幼保健机构的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及时上报。同时要加强辖区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服务工作推进,强化指导,在业务开展、队伍建设、政策支持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努力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各妇幼保健机构要认真做好自评和申报工作,并以此次评估为契机,对照评估标准全面梳理本机构在中医药服务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从实际出发制定科学、合理的改进措施,不断强化妇幼中医药服务内涵,持续提升妇幼中医药服务能力。

  (三)请各区于10月20日前完成区级审核工作,并将机构申请表加盖公章PDF版报至联系邮箱。

  

  附件:

  1.北京市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服务示范单位评估标准.docx

  

  2.北京市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服务示范单位评估申报表.docx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2022年9月28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市卫生健康委张毅、83970727,

  市中医局毕慧、83970059;

  邮箱:fyjkc@wjw.beijing.gov.cn)


原文链接:http://wjw.beijing.gov.cn/zwgk_20040/zxgk/202209/t20220929_28268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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