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药监局发布《关于开展药品经营批零一体化许可工作的公告(试行)》,明确药品经营批零一体化许可要求和办事流程,全力推进药品经营批零一体化工作。
公告指出,药品经营批零一体化许可,是指同一市场主体向省药监局同时申请药品批发、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经营许可,符合法定条件的,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注明为:药品批发(含药品零售连锁)。开展药品经营批零一体化的企业,应当符合药品现代物流条件,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同时符合药品批发、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方式的要求。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计算机系统。
公告明确了新开办药品批零一体化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或药品批发企业申请批零一体化和同一法人的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总部企业申请批零一体化经营办事流程。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省局派出验收组,按照法定标准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注明为:药品批发(含药品零售连锁)。
药品经营批零一体化许可措施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发展和改革“双一号工程”,持续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药品流通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省局药品经营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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