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省药监局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的通知》,从四个方面提出贯彻落实《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构建科学、有效的疫苗监督管理体系,确保疫苗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通知指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强化疫苗全生命周期监管,加强疫苗药品专业监管人员配备。要建立上下互通、左右衔接的疫苗沟通协调合作机制,加强疫苗全过程监管。对不能提供运输、储存全过程实时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疾控机构、预防接种单位不得接收疫苗,并向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省药监局还将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药品安全考核范围。对由于药品专业监管人员配备不到位或者不履行疫苗检查职责导致出现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将严格追究属地政府责任及监管部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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