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药监局印发《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旨在全面落实国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
公平竞争审查做到应审必审。《制度》规定,本单位单独或牵头联合起草、制定的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法规草案、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公平竞争审查“三环节”层层把关。公平竞争审查必须经过起草部门自审、局内设公平竞争审查办复核、起草单位分管局领导审定三个环节,层层把好“公平竞争审查”关;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必经程序纳入电子公文办理系统(涉密文件除外),实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公平竞争审查结果“一票否决”。政策措施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出台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需进行调整而未调整或虽调整但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予出台。
公平竞争审查后续评估管理。政策措施出台后,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并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清理,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政策应当逐年评估,根据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分情况进行处理,或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供稿:综合处法规组
撰稿:彭细梅
审改:潘爵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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