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宣城市不合格疫苗处置管理规程》(简称《规程》),进一步规范疾控机构和疫苗接种单位的不合格疫苗处置。
为迎接疫苗NRA(MC板块)评估,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环节管理,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着手文件起草工作,经过两轮征求意见及专家评审,修改完善形成《宣城市不合格疫苗处置管理规程(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后,予以正式印发。
《规程》明确了不合格疫苗范围是指包装标识无法识别及外观破损、运输储存温度不符合要求、超过有效期的、抽检不合格的、禁止销售的、送检或查询得知确认不合格的、召回的共七种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疫苗。《规程》要求接种单位发现不合格疫苗后应立即清点登记、隔离存放,逐级上报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不合格疫苗后应清点登记,隔离存放,并适时在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医疗废物有关管理规定,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理中心统一销毁并记录。
该《规程》是对《疫苗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所规定的不合格疫苗处置进行了流程细化,进一步规范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疫苗接种单位不合格疫苗处置行为,为防止不合格疫苗流入非法渠道提供制度保障。
下一步,宣城市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部门将结合疫苗专项监督检查,督促规程落实,强化不合格疫苗的控制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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