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市医保局转发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于今年8月至10月期间,对全市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和生育保险费。
此次阶段性缓缴适用的参保单位包括: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缓缴期间,凡正常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的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应享尽享,就医时正常报销医疗费用,正常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
此次阶段性缓缴创新服务方式,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省医保局和省税务局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全省阶段性缓缴的参保单位范围,范围内参保单位无需提交申请,直接享受缓缴政策。
9月17日下午,西安市委政策研究室副...
9月16日至17日,国家药监局党组书...
9月16日晚,第七次金砖国家总检察长...
为助力我市医疗器械产业国际化发展,推...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检查员队伍专业化...
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级传染病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