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22-04-09 08:46:17 作者:佚名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要求,深化我区医疗和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进一步促进医养结合发展,近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市场监管局、中医药局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立足我区医养结合发展实际,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的政策宣导、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支持新建医养结合机构、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6个方面入手,提出政策措施,对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

  三、主要内容

  (一)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政策宣讲和指导。为医养结合机构申办人提供准确、详细的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   

  (二)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立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的,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养老机构申请设立三级医疗机构的,各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进行设置审批,并依法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经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养老机构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设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到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三)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登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章程核准、修改业务范围、养老机构备案。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内部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登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依规向登记该公立医疗机构的编办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

  (四)支持新建医养结合机构。对于申办人提出申请新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即同时提出申请举办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需根据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类型、性质、规模,向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或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申请,同时办理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审批(备案)与登记手续。

  (五)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流程。对已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所在地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主动协调同级行政审批部门,建立完善审批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属地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下开展“一窗办理”模式,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未设立集中审批的,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办理工作机制和操作流程。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卫生健康、民政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放管服”要求,加强沟通协调,推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


原文链接:http://wsjkw.gxzf.gov.cn/xxgk_49493/fdzdgk/gkwj/zcjd/t110743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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