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2-04-09 08:47:51 作者:佚名

  

  桂卫老龄发〔2021〕2号

  

  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

  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市场监管局、中医药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要求,深化医疗和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进一步促进医养结合发展,现就做好我区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政策宣讲和指导

  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医疗机构审批登记(或备案)、养老机构登记(或备案)、企业登记注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通过政务网站、办事服务窗口、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并在审批备案事项及流程、受理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等方面,为医养结合机构申办人提供准确、详细的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

  二、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

  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立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要求,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申办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备案。

  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的,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902号)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权限,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经公示、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将有关信息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向社会公布。

  养老机构申请设立三级医疗机构的,应当向自治区(或自治区授权的设区市、自贸区各片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申请,各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进行设置审批,并依法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申办人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养老机构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设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到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可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14号)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三、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

  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登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章程核准、修改业务范围、养老机构备案,并根据修改后的章程在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职能表述。

  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内部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登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在经营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表述。变更登记完成后,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

  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依规向登记该公立医疗机构的编办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和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培训”等职能,变更登记完成后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备案。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2个部门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简化手续。

  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

  四、支持新建医养结合机构

  对于申办人提出申请新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即同时提出申请举办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需根据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类型、性质、规模,按照《新建医养结合机构筹建指导书(试行)》(附件1),向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或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申请,同时办理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审批(备案)与登记手续。

  五、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流程

  对已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所在地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主动协调同级行政审批部门,建立完善审批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属地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下开展“一窗办理”模式,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未设立集中审批的,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办理工作机制和操作流程。

  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参考《新建医养结合机构筹建指导书(试行)》(附件1),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医养结合机构审批(备案)与登记事项办理流程、受理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等,进一步优化审批登记流程,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市场准入环境,提高信息共享水平。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卫生健康、民政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放管服”要求,加强沟通协调,推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分别负责对医养结合机构中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及内设医疗机构实行备案制后,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医养结合机构的医疗卫生服务作为医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医疗卫生服务监管体系进行统一指导、监管和考核,民政部门要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建立完善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共同推动提升医养结合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附件:1.新建医养结合机构筹建指导书(试行)

        2.医养结合机构申办流程图

        3.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备案材料样式

        4.备案承诺书

        5.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4月12日

  

  文件下载:

  附件下载.docx

  

  关联文件:

   《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http://wsjkw.gxzf.gov.cn/xxgk_49493/fdzdgk/gkwj/zzqzcwj/t104722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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