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结果 | 违反法律法规及条款 | 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条款 |
1 | 郎溪乐宇康护理院有限责任公司(郎溪县乐宇康护理院)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等案 | 郎溪乐宇康护理院有限责任公司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3886.14元;3.罚款30772.28元;4.吊销郎溪县乐宇康护理院(宣城和平医院第二执业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违反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第(一)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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