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4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22-04-08 23:24:48 作者:佚名

  

  肖玲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开放特需门诊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价格,促进我省心理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建立共享机制,推进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建设。

  近年来,省卫生健康委高度重视心理健康问题,深入推进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成立了分别以合肥市和芜湖市为牵头单位的南北两个精神卫生专科联盟,建立健全了资源共享、技术帮扶和管理合作机制。积极推进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建设,全省市级精神专科医院实现全覆盖,90%的县(市、区)设有精神专科医院或至少一所综合医院设有精神科(或心理科)门诊,36%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有心理门诊,所有市、县(市、区)和95 %的乡镇(街道)均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同时,不断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每年选派百余名临床医师参加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截至2020年底,全省共有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1887人,已超过各设区市每10万人口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数不低于2.8名的标准。

  二、促进新技术临床应用,扩大特需医疗服务范围

  省医保局与省卫生健康委密切配合,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提高办理效率,2019年与2020年两部门联合审批58个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020年,为满足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治需要,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省医保局在全国率先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等11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允许5家互联网医院临时新增互联网(远程)诊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时,对2001版和2012版中国家和省未定价的价格项目,根据省属医疗机构意愿和临床需要,授权公立医疗机构对86个新开展项目自主制定试行价格,保证医疗新技术在临床快速应用。2020年,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经过认真研究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在确保满足基本医疗服务前提下,扩大特需医疗服务范围,新增特需门诊和特需体检价格项目。2020年11月3日,在省医保局的指导下,省立医院首先在全省按照市场行为,自主制定了特需专家门诊和特需体检价格,既保证了医疗机构的合理收益,也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医疗需要,促进了合理优质医疗资源利用。

  三、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持续推进价格优化

  2015年,我省提高了诊察费、手术费、治疗费、护理费和部分中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6年,调整了省属医院病理检查价格;2017年,提高了护理、手术、中医民族诊疗和儿科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8年,优化调整了医学影像服务价格。2019年,省医保局调整了省属医院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重症监护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护理类项目和全身麻醉、局部浸润麻醉、椎管内麻醉、神经阻滞麻醉、麻醉中监测、支气管内麻醉等多年未作价格调整的麻醉类项目,同时要求各市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控总量、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路径,审慎调整市县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0年,支持儿科等薄弱学科发展,调整了6岁以下儿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加收政策,加收比例统一由“20%”调整为“30%”,涉及1300多个加收项目;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发展,调整了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支持长三角医疗一体化发展,同意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专家在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安徽省儿童医院)开展医疗服务,门诊诊察费执行上海市政府指导价;缓解价格突出矛盾,允许省属医院静脉药物手工集中配置项目按不超过3元/组标准进行收费。

  四、积极会商医保部门,新一轮放开非基本项目价格

  为贯彻发改价格〔2016〕143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原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分别于2016和2017年经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决定放开了我省公立医疗机构二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137项(主要是美容和中医类项目)。省卫生健康委下一步积极会商省医保局,进一步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特别要放开心理咨询、心理治疗项目价格作为非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满足不同人群就医需求。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

  联系电话:0551-62998095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

  2021年6月1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wjw.ah.gov.cn/public/7001/55997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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