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本市卫生监督培训(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 2021-08-27)

时间:2022-04-08 22:26:00 作者:佚名
索取号 发布时间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备注
076478684Q/2021-00198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沪卫监督〔2021〕26号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2021-2025年全国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221号),经研究,市卫生健康委决定在本市开展卫生监督培训(实训)基地建设。现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至2022年,在本市范围内,确定上海市卫生监督培训基地1-2家,专业实训基地4-8家(包括医疗卫生、公共卫生、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等,每个专业1-2家)。

  二、基地条件

  (一)培训基地

  卫生监督培训基地主要面向本市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承担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涉及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人员的各类培训任务,开展卫生监督员的初任培训、轮训和专业训练等培训工作。根据《上海市卫生监督员培训管理制度》,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2.与承担培训任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队伍;

  3.满足理论及实践教学要求的基本教学设施以及良好的教学环境;

  4.能够提供与培训需要相匹配的食宿等保障条件;

  5.承担远程教育培训所需的网络终端、多媒体教学设施等。

  (二)实训基地

  卫生监督实训基地主要承担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操作技能培训和实践训练,以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实战能力和水平。试点期间专业实训基地分为医疗卫生监督实训基地、职业卫生监督实训基地、公共卫生监督实训基地和传染病防治监督实训基地四大类,主要在基础条件较好、积极性较高、专业特色明显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或其他有条件的单位试点建设。实训基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2.与承担实践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带教师资;

  3.能够提供满足实训学习的培训教室、模拟执法环境和实践基地等教学设备和场所。

  三、遴选程序

  (一)单位自评,填报材料

  有意向的申报单位应按上述条件及具体标准(见附件1)进行自评,经自评认为符合条件者,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卫生健康委报送以下材料:

  1.《上海市卫生监督培训(实训)基地申请书》(附件2)10份。各单位应完整填写并签字盖章后报市卫生健康委。

  2.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经营主体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份。

  (二)组织评审,确定基地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要求对申报单位进行资质初审,并邀请相关专业的专家,采用评审的形式确定符合基地条件的单位;符合基地条件的单位向市卫生健康委报送书面申请报告,市卫生健康委以批复方式认定本市卫生监督培训(实训、实践)基地。

  四、遴选时限

  申报单位应于2021年9月15 日下午5时前向市卫生健康委递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接受。

  联 系 人:综合监督处 赵诣

  联系电话:23117907

  联系地址:世博村路300号4号楼

  邮 编:200125

  

  附件:1.上海市卫生监督培训(实训)基地标准

  2.上海市卫生监督培训(实训)基地申请书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24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x


原文链接:https://wsjkw.sh.gov.cn/zhjd2/20210827/141e0ad2064b48b585aca72be42953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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