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2020-09-25)

时间:2022-04-08 22:03:03 作者:佚名
索取号 发布时间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备注
076478684Q/2020-00232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沪卫办药政〔2020〕001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各市级医疗机构,市临床药事管理质控中心:

  为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管理,保障临床合理需求,严防流入非法渠道,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13号,见附件,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区卫生健康委、办医主体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麻精药品临床应用管理,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加强领导,明确并压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岗位责任。严格落实麻精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保证临床合理需求的同时,严防麻精药品从医疗机构流入非法渠道。

  二、各医疗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明确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本机构麻精药品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各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本机构麻精药品管理组织,明确各部门和岗位人员职责,制定完善麻精药品管理的各项制度,并根据制度要求建立必要的标准操作规程。对于麻醉科、手术室等麻精药品使用量大、使用管理环节较多的科室,要重点加强管理,成立以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专门工作小组,强化麻精药品的日常管理。

  三、各医疗机构要加大麻精药品管理软硬件的投入力度,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不断提升麻精药品管理的精细化、科技化和智能化水平。依托信息化平台和医疗大数据手段,动态监控药品处方开具及使用情况,实现麻精药品全流程闭环式可追溯管理。对于癌痛等需长期门诊使用麻精药品的慢性病患者,鼓励医疗机构逐步实现门诊病历信息化管理。

  四、各医疗机构要将麻精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自查。要结合做好国庆节、中秋节前后及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前卫生健康安全稳定工作开展一次节前自查,认真梳理当前可能存在的隐患漏洞,针对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落实。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办医主体要加强对所辖所属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管理的指导与督查。我委将就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组织抽查。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9月24日

  

  

相关附件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https://wsjkw.sh.gov.cn/yzgl4/20200925/593357f186e04a919ddb205575a7662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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