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号 | 发布时间 | 发布机构 | 文件编号 | 备注 |
076478684Q/2020-00291 |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沪卫药政〔2020〕4号 |
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确定2018年上海市临床药学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的通知》(沪卫计药政〔2018〕8号)、《上海市临床药学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工作要求(试行)》的整体工作安排,我委于2020年12月组织专家对2018年上海市临床药学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进行了验收评审。依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经我委审定和公示,同意上海市同济医院等4家市级临床药学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通过验收评审,决定授予其药剂科“上海市临床药学重点专科”称号(名单见附件)。
希望上述市级临床药学重点专科进一步加强专科建设与管理,不断提高临床药学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促进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我委将对各市级临床药学重点专科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
特此通知。
附件:2018年上海市临床药学重点专科单位名单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2018年上海市临床药学重点专科单位名单
1.上海市同济医院
2.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
3.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
4.上海市东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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