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号 | 发布时间 | 发布机构 | 文件编号 | 备注 |
076478684Q/2021-00258 |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沪卫医〔2021〕110号 |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级血液管理机构、采供血机构,有关医疗机构:
修改后的《上海市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11月25日经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修改后的《条例》的重要意义
修改后的《条例》在总结近年来本市无偿献血工作实际的基础上,根据无偿献血工作的变化和运行规律,对原有无偿献血法律制度作了一定的调整,对相关制度进行了完善。《条例》的修改有利于本市无偿献血工作的长远健康发展,有利于坚持无偿献血的总体方向和理念。实施好修改后的《条例》,对营造良好无偿献血氛围、促进更多公民自愿无偿献血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加强业务培训
修改后的《条例》取消了用血互助金、献血补偿金制度,取消了用血前办理用血证明和凭相关证明、证件用血等要求,扩大了本市献血者用血优惠对象范围。这些制度的调整需要进行学习、宣传,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工作,使全社会了解和掌握。各区卫生健康委、各级血液管理机构、采供血机构和有关医疗机构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做到应知尽知。
三、认真做好《条例》修改前后相关工作的衔接
这次《条例》的修改涉及具体工作的调整。为防止有关管理工作脱节,各区卫生健康委、各级血液管理机构、采供血机构和有关医疗机构要及时对相关制度、流程、宣传内容等进行修改,认真做好有关衔接工作,确保平稳过渡。市血液管理办公室要同步对血液管理信息系统、临床用血一体化管理平台进行调整。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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