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号 | 发布时间 | 发布机构 | 文件编号 | 备注 |
076478684Q/2021-00281 |
现就《关于提高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过程
为了解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特殊困难,2004年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计生家庭给予奖励扶助。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于2011年12月14日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财教〔2011〕622号),决定在全国层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农村奖扶和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主要内容包括:当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累计增长幅度达到或超过30%时启动调整机制。2021年6月27日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明确要求:“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全国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标准,2004-2008年为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2009-2011年为每人每年不低于720元,2012年至今为每人每年不低于960元。
2004年8月24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制订的《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从2004年7月1日起,在全市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本市农村农民夫妻,在男年满60周岁或者女年满55周岁时,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2016年7月8日,市政府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实行动态调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另行制订,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上海市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标准,2004-2008年为600元/每人每年,2009-2012年为800元/每人每年,2013-2015年为1200元/每人每年,2016年至今为1600元/每人每年。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标准动态调整的规定,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拟定了《关于提高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实施方案》,并经2021年11月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奖励扶助金标准。符合《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本市户籍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给予奖励扶助金每人每年2100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由各区人民政府负担。奖励扶助对象申请流程、资格确认以及奖励扶助金发放方式等按照《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二)关于实施时间。按照《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奖励扶助金发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一年发放一次。提高标准后,对于在2021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都按照新标准执行。因此,《通知》明确:凡符合《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按本通知的标准发放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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