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吉林省职业健康专家库成员名单的通知

时间:2022-04-08 21:00:53 作者:佚名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长春新区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省职业病防治院、省职业卫生监督所、省医学会秘书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推荐全省职业健康专家库人选的通知》要求,经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审查遴选,确定了吉林省职业健康专家库名单。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库成员工作职责

  (一)参与全省有关职业健康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政策措施的研究、起草和论证。

  (二)参与职业健康重大问题专题调研,提出改善与促进职业健康工作的建议。

  (三)参与全省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咨询等活动。

  (四)参与全省职业健康相关领域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监督检查、质量考核评估等工作。

  (五)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核查和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等技术性核查工作。

  (六)参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七)参与职业健康事故应急处置和现场指导及事故调查工作。

  (八)完成省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职业健康工作。

  二、专家库成员工作要求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对承担的工作负责。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积极参加省卫生健康委指派的公务和相关活动,如期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发布与职责无关的信息,保守国家秘密和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四)不得以省职业健康专家的名义为本人或他人推广产品、招揽业务、组织营销、提供服务等营利性商业活动,不得收受指派任务所涉单位或个人赠送的财物、礼品和宴请等。

  (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指派任务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明并回避。

  (六)省卫生健康委统一制发吉林省职业健康专家证,专家持证开展职业健康相关工作。

  三、专家库成员的管理

  (一)接受省卫生健康委的管理,承担省卫生健康委指派的工作任务,对提出的专业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专家库成员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专家自动解聘。按照专家聘任程序省卫生健康委重新履行聘任手续。

  (三)我委对专家库成员实施动态管理,按照开放、流动、择优、淘劣的原则不定期更新,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增补和调整。请专家库专家所在单位对专家参与职业健康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共享全省职业健康专家库资源。

  (五)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专家职责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退出专家库。

  (六)专家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1.有违法违纪或因存在失信行为被相关部门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

  2.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家活动特别是突发事件处置的,视为自动放弃专家资格;

  3.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科学原则,作出有失公正或错误结论(意见)的,经核实后予以取消,并追究相关责任;

  4.泄露技术、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信息的。违反职业道德,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结论的,经核实后予以取消,并追究相关责任;

  5.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专家工作要求,不能公正履行职责的,经核实后予以取消,并追究相关责任;

  6.未经省卫生健康委指派,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经核实后予以取消,并追究相关责任。

  原我省安全生产专家组成人员名单中的有关“职业卫生类”专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使用。

  

  附件:吉林省职业健康专家库成员名单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19日

  

  

吉林省职业健康专家库成员名单.doc


原文链接:http://wsjkw.jl.gov.cn/zdzt/zyjk/202107/t20210722_81494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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