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4-08 21:12:14 作者:佚名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长春新区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省职业病防治院、省医学会秘书处: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1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有关工作,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学习,深入开展宣贯工作

  要深入贯彻学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政府公信力和医疗卫生行业形象,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新修订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责任,优化了诊断与鉴定流程,缩短了办理时限,对促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规范化、法制化、信息化,以及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把宣传贯彻《办法》和《通知》作为职业健康重点工作之一,认真组织实施。要组织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有关规定。同时,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做好《办法》的解读和宣贯工作,为《办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落实规定,做好诊断机构建设与备案工作

  (一)加强诊断机构建设。各地区根据《办法》和《通知》要求,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按照《吉林省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吉卫职健发〔2021〕3号)要求,健全职业病诊断救治技术支撑机构。备案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要具备《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要求,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体系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对职业病诊断工作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运行。

  (二)督促指导诊断机构备案。各地区要督促指导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通知》要求,于10月31日前完成备案申请工作,各地区至少有一家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项目应覆盖本市主要职业病病种,满足职业病诊断工作需要。《办法》颁布前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相关资料,与现行要求不统一,请相关机构按照《办法》和《通知》要求,开展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备案申请。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作为备案申请受理机构,承担相关备案受理工作。

  (三)加强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管理。指定省职业病防治院为省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机构。质量控制机构要抓紧制定我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办法,建立健全考核题库;要进一步提高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信息化水平,确保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信息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要制定年度质量控制方案和评估标准,按照《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规范》组织实施质量控制评估,要以归因诊断所涉及要素为质量控制评估重点,不断提升诊断质量与效率。省职业病防治院要总结分析全省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评估结果,了解掌握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控制动态,组织全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业务培训,建立诊断机构质量控制档案,定期通报质量控制评估结果。各地区要按照省职业病防治院制定的年度质量控制方案,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监管,推动监管服务融合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州)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与重点职业病监测项目工作结合起来,推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业务水平;要与完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工作程序结合起来,不断总结提炼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与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结合起来,将《办法》作为必须掌握的培训内容,增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旨在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思想认识,提高做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强化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法定义务,督促其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联系人:王文俊,联系电话:0431-88906363。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9月2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原文链接:http://wsjkw.jl.gov.cn/zdzt/zyjk/202109/t20210907_82101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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