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卫办发〔2022〕17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省属各医疗机构,委直属事业单位:
为科学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药政函[2019]80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21]16号)要求,我委制定了《辽宁省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2年1月27日
9月16日至17日,国家药监局党组书...
9月16日晚,第七次金砖国家总检察长...
为助力我市医疗器械产业国际化发展,推...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检查员队伍专业化...
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级传染病专...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溪山医院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