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001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2-04-08 21:09:21 作者:佚名

  

  赵志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议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开展情况

  (一)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制度和机制。

  2017年,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实施意见》;2019年,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应急能力巩固提升行动方案》,完善并强化了应急响应、预案启动、现场指挥等应急处置流程;组织全区各盟市、各单位对2017年前制定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卫生应急预案进行梳理、修订和完善,全区各盟市、旗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共修订完善预案1000余部,切实增强了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为科学、规范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组建和调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

  2018年,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组建了自治区级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8支自治区级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队伍,制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初,结合我区应对新冠肺炎工作实际,重新调整了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成立了应急先遣队。目前,全区共建卫生应急队伍523支,队员14830人,可以满足自治区内各类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需要。

  (三)加强和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2020年,举办了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培训班,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管理与相关理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解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重大活动公共卫生保障四个方面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卫生应急管理专业队伍业务素质。

  二、关于所提提案的答复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进一步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国家卫生健康委统筹推进公共卫生相关法律修订工作。目前,中央依法治国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对《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9部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的立法、修法作出部署。经与自治区司法厅沟通,鉴于《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正在修订中,地方性法规应遵守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并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故建议待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完成后,结合我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既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又符合我区实际情况的《条例》。

  您关于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提案,内容丰富、依据充分、剖析详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我们将在相关法律制修订中积极参考吸纳。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9月26日       

   

  签 发 人:常  青

  承 办 人:鲍迎然

  联系电话:0471—6944525

  





原文链接:http://wjw.nmg.gov.cn/zfxxgk/fdzzgknr/zxta/202110/t20211013_19024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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