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终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4-08 21:14:29 作者:佚名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终期评估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0〕794号)要求和自治区政府对“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工作部署,为全面总结我区“十三五”期间的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共同组织开展终期评估工作,并制定了我区的《“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终期评估方案》。现就期评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梳理总结“十三五”期间的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认真组织开展终期评估

  2O1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内政办发〔2017〕149号),几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全面落实结核病控制策略和措施,持续推进“防、治、管”三位一体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防治措施及保障措施不断加强和完善,各地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耐药结核病防治等领域工作有所突破。各地要高度重视终期评估工作,卫生健康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自治区的评估方案要求,科学制定工作计划,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扎实有序地开展好评估工作。

  二、加强培训指导,确保评估质量

  各地要认真学习自治区终期评估方案和实施细则,组建涵盖多领域的综合评估组,全面梳理患者发现、规范诊疗和管理、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等防治措施,以及部门履职、经费投入、服务体系建设等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做好经验总结和问题分析。各地要开展动员和培训,成立评估组指导各有关单位开展自查自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抽查和现场复核。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对照终期评估方案和专题调查的要求,根据工作实际收集和填报评估数据,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完整、准确。

  三、按时完成评估工作,及时提交评估报告

  各地要按照终期评估方案的要求,严格把握工作进度和时间节点,精心安排部署,分阶段做好终期评估准备、实施和评估报告上报等工作。

  联 系 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 郭 伟

  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郎胜利

  联系电话:0471—6944516、2318356

  电子邮箱:451667227@qq.com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终期评估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字692.docx





原文链接:http://wjw.nmg.gov.cn/zfxxgk/fdzzgknr/ghxx/202111/t20211114_1950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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